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秉志赫兴旺
注:本文成文于年,故相关数据只能作参考。
死刑,作为最古老且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在18世纪以前,很少有人对之提出非议。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社会文明的发展,到十八世纪,一些有识之士开始认识到死刑所固有的残酷性特征。年,意大利刑法学者贝卡里亚以社会契约论为理论支柱,从资产阶级人道主义立场出发,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对死刑提出非难,倡导废除或限制死刑的适用,从而激发了死刑废止论的诞生和迅速崛起,一些国家也在刑事立法实践中开始了废除死刑的尝试。二百多年后的今天,死刑的存废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热题,并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形成了世界性的保留死刑与废除死刑的两大阵营。两大阵营谁主沉浮,死刑制度何去何从,仍是一个错综复杂且有待长期实践检验的重大课题。为有助于了解和研究世界各国死刑的历史、现状及其发展趋势,我们将收集到的全世界个国家和地区关于死刑情况的最新资料(基本上截至年,主要是外文资料),予以编译、归纳和整理并介述如下:
一、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
刑事立法上明确废除死刑导因于贝卡里亚等人在理论上的论证和呼吁。世界范围内最早废除死刑的国家是突斯展尼(今意大利西部)和奥地利。这两个国家分别于年和年宣布废除死刑,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两个国家又都很快恢复了死刑。尽管如此,这两次废除死刑的立法实践,仍然对全球废除死刑的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性影响.此后,随着死刑废止论的兴盛和有关国际组织的大力推崇,废除死刑的立法实践又有较大的发展,特别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废除死刑的国家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根据基本上截至年的统计资料,全世界在宪法或者有关法律中明确宣布对所有犯罪废除死刑或者在刑法中根本无死刑规定的国家共有38个,在个国家和地区中占20.5%。这些国家又可分为两种类型:
(一)法律中原有死刑的规定,后来通过法律宣布废除的国家。这类国家有:委内瑞拉(年。此为该国全面废除死刑的年代,下同)、圣马力诺(年)、厄瓜多尔(年)、乌拉圭(年)、哥伦比亚(年)、冰岛(年)、原西德()、洪都拉斯(年)、摩洛哥()、葡萄牙(年)、瑞典(年)、奥地利(年)、芬兰(年)、丹麦(年)、卢森堡(年)、挪威(年)、尼加拉瓜(年)、法国(年)、佛得角(年)、荷兰(年)、澳大利亚(年)、海地(年)、列支敦土登(年)、菲律宾(年)、原东德(年)等31个。
从这些国家废除死刑的过程来看,也可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一次宣布废除对所有犯罪适用死刑。这类国家有佛得角、哥伦比亚、厄瓜多尔、法国、原东德、原西德、海地、洪都拉斯、冰岛、菲律宾、委内瑞拉等。第二类是先宣布对普通犯罪废除死刑,经过一段时期之后才对所有的犯罪废除死刑。这类国家有:圣马力诺(年。此时间为该国对普通犯罪废除死刑的年代,下同)葡萄牙(年)、荷兰(年)、乌拉圭(年)、挪威()、瑞典(年)、丹麦(年)、芬兰(年)、奥地利(年)、澳大利亚(年)等。 从历史上看,这些匡家很早就是死莉废止论的实践者,其中有些国家在宣布废除死刑之前已有很长一段时期没有实际执行过死刑。可以说,这种长期不执行死刑的司法实践,为其在法律上最终废除死刑提供了可靠的实际经验和思想准备。例如:列支敦士登最后一次执行死刑的时间是年,冰岛是年,佛得角是年,摩洛哥是年,葡萄牙是年,哥伦比亚是年,瑞典是年,芬兰是年,奥地利、丹麦均为年,荷兰是的52年,原西德是年,澳大科亚是年。法国是年,还有一个特殊的国家圣马力诺最后一次执行死刑的年代竟为年。
(二)自独立建国以来,法律上就从未规定死刑的国家。这类国家有:基里巴斯。马歇尔群岛、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国家)、巴拿巴、图瓦卢、瓦努阿图等6个。还有一个国家即所罗门群岛自建国后就没有规定对特殊犯罪适用死刑,对普通犯罪也于年废除死耐的适用,且其建国以后的历史上,从未执行过死刑。
从地理分布来看,上述38个国家主要分布在西欧、北欧、拉丁美洲和大洋洲,亚洲地区仅有菲律宾一国。
应当说明,上述国家只是在法社上废除或没有规定死刑,但在司法实践中却仍有个别国家判处并执行死刑。加据有关资料介绍,尼加拉瓜、委内瑞拉、乌拉圭等国还常有法外死刑的运用。
二、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
仅从法律规定看,除上述38个国家已经废除或没有规定死刑外,其他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上还都保留有死刑,在个国家和地区中约占79.5%。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的具体情况比较复杂、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虽在法律上规定有死刑,但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从未执行过死刑。这类国家和地区有:安圭拉(自一九世纪二十年代以来未执行过死刑)、巴拉圭(年,此时间为该国家最后一次执行死刑的年代。下同)、安道尔(年)、比利时(年)、爱尔兰(年)、马尔代夫(年)、马达加斯加(年)、香港(年)、不丹(年)、文莱(年)、塞内加尔(年)、斯里兰卡(年)、百慕大(年)、希腊(年)、以及瑙鲁、吉布提、科摩罗、西萨摩亚(上述4国均为自独立建国以来从未执行过死刑)等共30个。
这类国家和地区不仅在法律上有关于死刑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常有死刑判决,只是长期没有实际执行过死刑。西方有些学者将之视为实际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归入已废除死刑的国家阵营中,以提高废除死刑国家的比数。事实上,要这些国家,死刑无论如何仍是其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刑罚方法,实践中也常有关于死刑的判决,但并非每个国家都有正常明确的死刑改削*策和具体的法律措施,随时依法执行死刑的可能性是不能绝对排除的。因此,将之列入保留死刑的国家行列之中似更为合理,但也可以预言,这类国家和地区今后可能会率先成为废除死刑国家阵营中的新成员。
(二)、仅保留时部分危害国家利益、*事利益或特别严重的犯罪适用死刑,而对普通犯罪废除死刑。这类国家有瑞士(年,此时间为该国废除对普通犯罪适用死刑的年代。下同)、意大利(年)、以色列(年)、新西兰(年)、马耳他(年)、墨西哥(年)、英国(年)、加拿大(年) 巴布亚新几内亚(年)、西班牙(年)、巴西(年)、秘鲁(年)、斐济(年)、萨尔瓦多(年)、塞浦路斯(年)、阿根廷(年)、以及塞舌尔、墨多美和普林西比(以上两国均是自建国以来就从未对普通犯罪规定过死刑)等共18个。
在这些国家中,有许多在宣布对普通犯罪废除死刑之前就停止了对普遍犯罪死刑判决的执行。例如:巴西最后一次对普通犯罪执行死刑的时间是在5年,加拿大为年,墨西哥为年,英国为年,西班牙为年,新西兰为年,马耳他为年,塞浦路斯为年,萨尔瓦多为年,巴布亚新几内亚为年。而塞舌尔、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两个国家自独立建国来,法律上就没有关于对普通罪犯适用死刑的规定,自然也无对之执行死刑的实践。
应当说明,近年来随着重大犯罪和恐怖主义活动的猖獗,上述部分废除对普通犯罪适用死刑国家的民众恢复死刑的呼声不断高涨。如据加拿大、英国的民意调查,赞成对普通罪犯恢复死刑者一直高达50%以上。但两国的立法机构至今并未因此而放弃原来的立场。
(三)全面保留死刑。根据这类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死刑不仅可以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和*事利益的特殊犯罪,也可以适用于其他普通犯罪,这类国家和地区包括:朝鲜、大韩民国、日本、蒙古、印度、中国、中国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新加坡、老挝、泰国、越南、巴基斯坦、土耳其、纳米比亚、科威特、叙利亚、沙特阿拉伯、阿富汗、突尼斯、埃及、埃塞俄比亚、加蓬、冈比亚、加纳、格林纳达、马里、毛里塔尼亚、利比亚、莫桑比克、坦桑尼亚、津巴布韦、赞比亚、南非、乌干达、索马里、尼日利亚、牙买加、约旦、伊朗、伊拉克、缅甸、孟加拉国、保加利亚、匈牙利、波兰、罗马尼亚、安哥拉、巴哈马、智利、古巴、圭亚那、卢旺达、索马里、危地马拉、美国等99个,在个国家和地区中约占54%,分布于全球各洲,除美国、日本等少数国家外,大都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
美国属于联邦制国家,各州和联邦都有各自的刑法,这种情况在西方有一定的代表性.同时,由于其经济、*治和文化的影响,美国的死刑状况也必然波及到西方一些国家。从美国全国来看,各州对死刑存废的态度并不一致。
据年出版的《美国年鉴》统计,全国现有13个州在法律上废除了死刑。它们是:阿拉斯加、夏威夷、北达科他、堪萨斯、俄勒冈、明尼苏达、衣阿华、威斯康星、密执安、西弗吉尼亚、缅因、佛蒙特、纽约、马塞诸塞、罗德岛。另有两个州即南达科他州和新罕布什尔州法律上还保有死刑,但从未有过死刑判决。其他各州及联邦法律中还都保留有死刑。而且自年以来,判决和执行死刑的数量都有大幅度的增加
在上述全而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中,由于各国的*治、经济、文化环境及社会治安状况的不同,各个国家和地区刑法中设市的死刑科以及刑罪种数量等也有所不同。从发展角度看,大多数国家都主张或者已在实际地从立法上减少死刑条款,在司法上严格限制与减少死刑的适用和执行;但电有的国家在其刑法尤其是单行的特别刑法中,逐步增设了一些死刑条款。
综上所述,一个国家是保留死刑还是废除死刑,取决于该国的*治、经济、文化的具体环境,并受该国有关死刑的刑事*策所调整,并不能用同一种标准去进行是非评判。从死刑存废两大阵营的对比来看,无论如何划分,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在数量上仍都占有优势。而在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中间,限制或尽可能减少死刑的立法与司法适用,已成为公认的当代国际潮流。
三、各国限制死刑的法律措施
大凡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都同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对死刑的适用予以限制。从世界范围来看,这些法律措施可分为立法措施和司法措施两大类。立法措施主要表现为:1、逐步减少可适用死刑的实体法条款;2、严格限定可适用死刑的罪种;3、禁止死刑适用于某些对象(一般是指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孕妇、有的国家如蒙古还包括老年人、哺育婴儿的母亲甚至所有的妇女);4、对死刑适用规定严格的审级、判决、核准和执行程序等。司法措施主要表现为慎为死刑判决、判决后不予执行或对死刑犯予以赦免等。
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具体情况来看,大多数是上述多种措施并用,但在具体做法上例如如何减少死刑条款、限制对哪些罪种适用死刑以及在诉讼程序上如何予以严格控制等,又相差较大,其中主要是对适用对象,尤其是对未成年人不得适用死刑的年龄的规定比较普遍、稳定和统一。现根据收集到的84个国家和地区的资料,将之分为以下几类:
(一)明确在国内法中规定适用死刑的最低年龄为已满18岁的国家和地区有:阿尔及利亚、安哥拉、巴哈马、布隆迪、喀麦隆、加拿大、捷克斯洛伐克、埃及、埃塞俄比亚、格林纳达、尹拉克、日本、利比亚、马里、毛里求斯、蒙古、纳米比亚、波兰、罗马尼亚、沙特阿拉伯、塞拉利昂、叙利亚、坦桑尼亚、土耳其、原苏联、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英国、南斯拉夫、赞比亚等65个,约^总数的95.2%。
(二)国内法规定可适用死刑的年龄低于18岁,但根据其参加国际公约推定其对不满18岁的罪犯不适用死刑的国家。联合国大会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笫5项规定:“对18岁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处死刑。”年11月22日美洲诸国订立的《美洲人权公约》第4条第5项规定:“对犯罪时年龄在18岁以下或超过70岁的人不得处以死刑。”一些国家国内法所规定的死刑最低年龄在18岁以下,但在参加这两个公约时并未对上述条款声明保留,因此根据国际惯例,可以推定其负有义务对未满18岁的罪犯不适用死刑。阿根廷、比利时、玻利维亚、中非共和国、加莲、危地马拉、圭亚那、朝鲜、塞内加尔、斯里兰卡、多哥等11个国家属于此类。
(三)适用死刑最低年龄在20岁以上的国家有4个,即古巴(20岁)、希腊(21岁)、匈牙利(20岁)、巴拉圭(22岁)。
(四)根据犯罪的时期和主体不同而采用不同标准的,有保加利亚一国。该国法律规定,对平民适用死刑的最低年龄为20岁,战时对士兵适用死刑的最低年龄为18岁。
四、死刑的执行方法
与死刑相关的一个实际问题是死刑的执行方法,它直接关系到人们对死刑优劣和存废的价值评断。
从历史上看,死刑的执行方法多种多样,惨不堪言,而且不同残酷程度的执行方法又被视为轻重不同的刑制种类,以体现死刑的威吓作用。如中国古代的醢、脯、烹、车裂、焚、生埋、剖腹、枭首、腰斩、凌迟、弃市之刑,外国历史上的活烧、钉十字架、淹死、鞭笞、兽斗之方法,都不可谓不惨。
现代社会认识到死刑本身所具有的残酷性,执行死刑的方法也逐步注意讲究人道主义一些残酷的执行方法被抛弃,而代之以较为单一、使受刑人痛苦较少的执行方法-根据个国家和地区的资料,现代各国死刑执行的方法大致有枪决、绞刑、斩首、石刑、电刑、*气、致死注射等7种方法,就某一国或地区而言,有的只使用其中一种方法,有的则选择其中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具体说,可分为以下几类情况:
(一)仅使用枪决方法的国家和地区为:阿富汗、阿尔及利亚、安哥拉、阿根廷、巴林、玻利维亚、巴西、保加利亚、智利、中国、古巴、萨尔瓦多、加纳、希腊、危地马拉、几内亚、意大利、柬埔寨、朝鲜、墨西哥、摩洛哥、巴拉圭、秘鲁、罗马尼亚、索马里、西班牙、瑞士、中国台湾地区、泰国、南斯拉夫等52个,占总数的38.5%。
(二)仅使用绞刑方法的国家和地区有:
巴哈马、百慕大、文莱、香港、安圭拉、缅甸、塞浦路斯、斐济、冈比亚、格林纳达、圭亚那、爱尔兰、以色列、肯尼亚、莱索托、马来西亚、日本、毛里求斯、纳米比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新加坡、南非、斯里兰卡、汤加、土耳其、英国、赞比亚、津巴布韦等44个,占总数的33%。其中一些国家和地区历史上曾是大英帝国的殖民地,深受英国法律传统和文化的影响。
(三)同时将绞刑和枪决作为法定的死刑执行方法的有:阿尔巴尼亚、孟加拉国、布隆迪、捷克斯洛伐克、埃及、赤道几内亚、埃塞俄比亚、匈牙利、印度、伊拉克、约旦、大韩民国、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尼泊尔、尼日利亚、波兰、苏丹、原苏联等27个国家,占总数的20%。
(四)使用斩首、石刑(用石头砸死)的国家较少,且大都是具有宗教传统的国家。它们是:比利时(枪决、斩首)、冈Ⅱ果(枪决、斩首)、伊朗(绞刑、枪决、石刑)、毛里塔尼亚(枪决、斩首、石刑)、巴基斯坦(绞刑、石刑)、卡塔尔(绞刑、枪决、斩首)、沙特阿拉侗(斩首、石刑)、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枪决、斩首、石刑)等8个国家,占5.9%。
(五)由于美国各州都有独立的法制系统,保留死刑的州所使用的死刑执行方式也各有不同。有的州使用枪决,有的州使用绞刑,更有的州为追求所谓“干净”和“人道”的执行方法,而使用电刑、*气刑、和致死注射。这种状况使得美国成为使用死刑执行方法最多的国家,而且在尝试和探索现代死刑执行的新方法。
综上所述,目前仍使用枪决执行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有86个,约占总数的64%;仍使用绞刑的有77个,总数的57%;使用斩首的有7个,占5%;使用石刑的7个,占5%;而电刑、*气刑、致死注射只有美国一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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